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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交通信息,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交通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海南省政府、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結合海南交通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本單位編制的《海南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單位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1.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主要采取網站進行公開,網址為http://cssued.com本單位還可采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廣播等輔助性公開方式。
2.其他方式
辦公地址:??谑忻捞m區海府路59號老省政府辦公大樓6樓,聯系電話:0898-65343827。
(三)公開時限
各類應公開的政府信息產生后,按照《條例》規定,本單位將盡量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現有的,不需要進行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機構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海南省??谑泻8?9號省政府辦公樓6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898-65343827;傳真:0898-68616960
郵政編碼:570204
(二)申請提出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海南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渡暾埍怼房梢栽谑芾頇C關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三)申請方式
1.網絡申請
申請人登錄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本機關領取《申請表》,填寫后向本機關郵寄或送交(郵政寄送的應當在郵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
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申請表》,并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如申請人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號碼)做好記錄。
(四)申請處理
省交通廳和廳直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并提出擬辦意見,由相關部門負責辦理。辦理部門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書面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交通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單位、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交通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將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
各單位、各部門答復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信息,需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特別重要的信息需報本單位負責領導批準。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交通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編排體系
1.各類信息編排體系如下:
索引號、主題分類、發文機關、成文日期、標題、文號、發布日期
2.信息分類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公開包括機構介紹、要聞動態、信息公開、解讀回應、政務服務、互動交流和數據開放7個一級分類
四、監督方式
信息公開監督: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是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0898-65343827。
信訪舉報熱線:0898-6522023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9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并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機構職能
單位介紹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80號),設置海南省交通運輸廳(簡稱省交通運輸廳)是主管全省交通運輸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地址:??谑泻8?9號省政府海府辦公樓5-6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監督投訴電話:?0898-12345(12328) ?0898-66105327??傳真:0898-65369183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交通運輸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交通運輸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推進全省交通運輸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編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協調全省民用航空業發展工作。
(三)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重點交通工程建設及國、省干線公路建設;負責全省國道、省道、航道和港口岸線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道以下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相關政策制度、行業標準和運營規范;負責城市客運、汽車租賃行業監督指導工作;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配合做好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領域工作;負責全省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水路運輸相關政策制度、行業標準和運營規范;監督全省港口管理工作,負責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負責全省船舶引航服務行業管理。
(六)負責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授權對海南交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負責全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八)負責全省交通運輸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監測分析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
(九)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優化行業結構,促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
(十)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干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交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
(十二)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涉外工作和招商引資工作,開展省際、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三)聯系協調海事、民航、郵政等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工作;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協助民航海南安全監督管理局處置機場應急突發事件。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指導市縣交通運輸工作。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工作。
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郵輪港口規劃、游艇租賃市場監管,依權限負責郵輪航線審批;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推動郵輪游艇旅游消費市場培育開發和宣傳促銷;省商務廳(省口岸辦)負責郵輪游艇專用口岸規劃建設、查驗場所的驗收啟用及通關協調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郵輪游艇制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內設13個處級職能機構:辦公室(信訪處)、綜合規劃處、財務處、人事教育處、公路處、運輸與物流管理處、水運處、民用航空辦公室、安全監督處(應急指揮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科技與信息化處、審計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
(一)辦公室: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報告起草工作;承擔廳重要會議組織、文秘事務、信息、文電、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廳機關行政后勤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信訪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43827。
(二)綜合規劃處: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統籌銜接“五網”規劃;擬訂公路、水路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年度計劃;承擔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后評價工作;指導相關公路、水路工程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對公路、水路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或核準提出初審見,負責相關公路、水路工程項目設計審批和工程造價定額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港口布局規劃、主要港口總體規劃,負責港口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港口建設使用深水岸線審查及上報工作、港口建設使用非深水岸 線審批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工作。聯系電話:0898-65220315。
(三)財務處:負責擬訂全省交通運輸行業財務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措、融資、調度,負責外匯、信貸以及利用外資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部門預決算編制并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及省財政下撥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工作;負責廳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監督管理;承擔對海南交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財務管理工作。 聯系電話:0898-65359101。
(四)人事教育處: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及工資福利、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有關對外交流及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職業資格考核與鑒定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老干部工作處:與人事教育處合署辦公,承擔廳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老干部管理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29553。
(五)公路處:負責全省公路建設市場監管,擬訂全省公路建設行業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承擔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全省公路養護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度及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并下達省養公路養護規劃和計劃,承擔省養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作,負責省養公路養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全省公路超限治理工作,承擔國道、省道路政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公路建設、養護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農村公路工作。 聯系電話:0898-65220131。
(六)運輸與物流管理處:負責全省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道路運輸專項規劃、政策制度及行業標準,承擔道路運輸行政審批工作;監督指導機動車維修、駕駛員培訓工作;負責城市客運、軌道交通運營、汽車租賃行業指導工作;承擔道路運輸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負責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及規劃實施過程中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管理工作。聯系電話:0898-65220159。
(七)水運處:負責全省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擬訂全省水運建設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承擔水運建設項目許可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水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擬訂水路運輸專項規劃、政策制度及行業標準,承擔水路運輸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港口管理,擬訂港口管理政策制度,承擔港口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負責全省航道的養護和管理,擬訂全省航道養護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及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并下達航道養護計劃,承擔航道養護工程設計、施工許可,承擔航道行政審批工作;承擔水運建設、水路運輸、港口、航道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負責瓊州海峽運輸管理工作;指導航標養護工作;監督指導船舶引航工作。聯系電話:0898-65220103。
(八)民用航空辦公室:參與編制全省民航發展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定地方民航管理相關配套政策并指導督促落實;參與空域管理改革工作;協調推進航權開放政策落實和國際國內航線開通;配合機場等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推進全省通用航空發展工作;負責全省民航信息統計和宣傳工作;負責做好與國家民航局、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區空管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55127。
(九)安全監督處(應急指揮辦公室):負責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綜合性政策規定;監督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行業維穩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運輸營運性車輛、船舶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55807。
(十)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和宏觀政策研究;組織起草地方性交通運輸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廳直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報備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普法和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依法受理并限時辦結行政審批或備案事項;指導市縣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工作。 聯系電話:0898-65372217。
(十一)科技和信息化處:負責擬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規劃、計劃;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等工作;統籌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業信息化、大數據應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70275。
(十二)審計處: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系統內部審計制度和工作規范;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績效審計及使用財政資金交通項目審計等;配合做好國家審計工作;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聯系電話:0898-65309631。
(十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內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執法工作,查處交通運輸領域重大案件和跨市縣區域案件;負責推進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制定執法標準規范,開展執法培訓。聯系電話:0898-6622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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