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投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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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第22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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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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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推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機器管招投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標準,結合海南省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海南省依法必須進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等及其附屬建筑物和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
第三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實行全流程的可量化、客觀化評分,確保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清廉項目承諾制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及其所屬單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南省交通運輸廳交通工程建設清廉項目承諾制實施細則》制定談話方案、開展清廉談話、簽訂書面承諾、做好資料存檔和備案審查工作。其他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參照執行。
第四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應充分運用公共工程“監督一張網”和“機器管招投標”等數字平臺,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具體負責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鼓勵利用依法建立的招標投標網絡服務平臺及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八條?政府類投資的(包括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國有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以“機器管招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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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范圍及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鼓勵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專項科學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的選取采用公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
第十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并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在取得批準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后,方可開展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招標。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時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沒有確定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不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本條所規定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對該項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對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應當是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能夠承擔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組織機構或者專職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的程序及相關法規。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從業績、信譽、從業人員素質、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考查。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或者限制。
第十八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下列程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并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對提出投標申請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五)發售招標文件;
(六)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并進行答疑;
(七)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公示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十)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參照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應當報有監督管理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采用“機器管招投標”開展公開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等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受確認、解密、開啟、評審、發出結果通知書等,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
招標人在制定資格審查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時,應利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發布的信息,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水運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參考《海南省水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投標文件綜合評估法評分因素》,自行編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招標文件。
接受委托編制招標文件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或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文件的評分評審因素、分值構成、評分評審標準、履約標準等,合理分配分值構成。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審查條件、否決性條件等文字表述應當清晰,意思表示應當明確、易于判斷、不產生歧義,并以醒目方式表明。
編制招標文件應當科學設置信用評價指標,客觀公正評價企業信用狀況,不得以信用評價、信用評分等方式變相設立招標投標交易壁壘,不得對各類經營主體區別對待,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信用評價加分事項。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前應切實加強研究,細化合同條款,結合項目管理需求將施工組織、人員履約、材料調差、工程款支付、環境保護、質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確寫入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加大對投標承諾的違約處理力度。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綜合考慮項目建設規模、工程特點、技術難度、公平公正等因素決定是否采用評定分離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外,招標人可以同時在交通運輸行業主流媒體或者建設等相關單位的門戶網站發布。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發布地點、發布范圍或發布方式。
在網絡上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至少應當持續到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時間為止。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止,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復如果實質性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一條?資格預審審查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資格條件的資格預審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過多的,可采用有限數量制,但該數額不得少于7個;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不足該數額的,均視為通過資格預審。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未載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三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復如果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的額度和支付形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境內投標單位如果采用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開標前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等相關的服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的,應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參與,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潛在投標人因自身原因不參與踏勘現場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后,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終止招標。招標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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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標
第四十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施工投標人與本標段的設計人、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參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四十一條?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資格條件考核以聯合體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工為依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成員間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署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四十二條?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投標影響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三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按要求送達后,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招標人應允許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對已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進行撤回或補充、修改。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補充、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向招標人提出并做出說明。
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函件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應當如實記載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三)未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拒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應當如實記載送達時間和拒收情況,并將該記錄簽字存檔。
第四十五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撤銷其投標文件,并收回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六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認定標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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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八條?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并主持。
開標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程序進行,開標過程應當場記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參加開標的公證和監督機構等單位的代表應簽字,并存檔備查。開標記錄應包括投標人名稱、投標保證金、投標報價、工期、密封情況以及招標文件確定的其他內容。
開標過程應全程、無死角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開標時,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為承認開標記錄,事后對開標結果提出的任何異議無效。
第五十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第五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代表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工程管理經驗。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統綜合評標專家庫或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對評標專家的能力、履行職責等進行評價;同時,對評標過程予以檢查。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數據,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確定合理的評標時間;必要時可向評標委員會說明招標文件有關內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專家重新進行評審。已形成評標報告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函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八)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九)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最高限價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說明的;
(十一)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的;
(十二)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廢標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存在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不得隨意否決投標,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做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規定重新進行了資格預審或招標,再次出現了需要重新資格預審或者重新招標的情形之一的,經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后,招標人可不再招標,并可通過與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中標人,將談判情況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采用“機器管招投標”系統自動評標的:
(一)投標人不得與其他投標人共用辦公設備,不得使用虛擬機,不得與他人共享投標文件內容。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統一規則全文加密,不得篡改軟硬件信息。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采用線上和線下(現場)相結合方式開標,投標人可通過線上參加開標。
(三)“機器管招投標”系統自動對投標文件的IP地址、計價軟件加密鎖號、計算機網卡MAC地址和數據儲存設備序列號等信息進行比對。如發現圍標串標嫌疑,“機器管招投標”系統將投標文件推送給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確認。被認定存在圍標串標情形的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評標環節的,評標委員會將該投標文件記錄推送給行業監督部門與紀檢部門。
(四)評標委員會對系統自動評標否決投標人的情形、以及系統自動推選中標候選人的評標結果等內容進行復核;如發現系統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系統評標出現重大偏差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在復核后及時糾正,按正確的排序結果依次確定中標候選人,確認無誤后結束評標。除此之外,評標委員會不得擅自修改系統的評標結果。
第六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并標明排序。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按照《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
第六十二條?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對投標文件的符合性評審情況;
(三)否決投標情況;
(四)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需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六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四條?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后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異議成立或者投訴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更正。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六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0%。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七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具體負責本項目招標活動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投標人開標簽到表、開標記錄、監督人員名單、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評分表和匯總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人、經評標委員會簽字的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公示、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六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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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異議、投訴和處理
第七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加強對招標人、中標人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合約履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應當通過“監督一張網”數字平臺,按照程序抄報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七十一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十二條?異議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異議書,但異議僅涉及開標的除外。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有效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與異議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的名稱;
(三)異議事項的具體事實、具體理由;
(四)相關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的證據材料;
(六)提起異議的日期。
第七十三條?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提出異議的本人簽字,并附真實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七十四條?招標人在對異議書進行符合性形式審查后,應當即時辦理簽收手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人可依據其曾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的照片、異議書快遞存根等證明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并向異議人發出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異議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本細則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四)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的;
(五)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
(六)針對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和資料提出異議的;
(七)開標現場已經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又就該事項提出異議的;
(八)招標人已經做出明確答復,無新的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九)異議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的異議,招標人應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七十六條?符合受理條件的異議,招標人收到異議書并辦理簽收手續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具有本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三)、(四)、(五)項所述情形,經招標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標人簽收改正后的異議書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第七十七條?招標人作出異議答復前,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和投訴。
第七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調查和核實情況,對異議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意見:
(一)異議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異議不成立;
(二)對招標文件異議成立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程序予以糾正;
(三)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評標委員會對異議問題進行復核,對存在錯誤予以糾正并重新公示評審結果;
(四)發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應當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十九條?異議事項有多項的,招標人應逐項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外出實地調查、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招標人應當在本細則規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人最終答復期限。
招標人未在時限內做出答復的,異議人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做出答復。異議人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起投訴。
第八十條?招標人應當建立異議處理檔案,做好異議處理資料的歸檔,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
第八十一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異議人對答復不滿意,應在異議答復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二條?投訴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投訴,應當實名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
(二)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三)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復情況;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投訴處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
第八十三條?對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以及招標人異議處理、答復材料。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真實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八十四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投訴人一般應由本人直接投訴,確需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文件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八十五條?按照項目管理權限,投訴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投訴書后,應現場進行符合性形式審查,符合性形式審查包括:投訴書內容齊備情況,確認本人現場遞交投訴書和委托遞交投訴的真實有效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投訴書簽收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的線索、證據,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有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出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司法程序的。
不予受理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八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八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涉及投標文件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要求招標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配合協助調查;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投訴事項提出咨詢意見,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參考依據。
第八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九十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九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九十二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投訴受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九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理。
第九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暫停該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九十六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九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十八條?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做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條?投訴人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進行投訴的,或者故意捏造事實、偽造投訴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對惡意投訴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投訴人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記錄不良行為,進行信用處理,并予以公示。
第一百〇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〇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一百〇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理依據以及處理意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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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〇四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適用其要求,但有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〇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〇六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日。
第一百〇七條?《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瓊交規字〔2020〕2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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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南省水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投標文件綜合評估法評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