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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運輸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略
被申請人:B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地址:略
???申請人因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三道運罰(2015)第4602110101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復議機關B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復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客規(guī)》)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為由對申請人處以罰款1萬元應予撤銷。雖然被申請人對案件事實認定準確,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合法,但是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一是被申請人只是事業(yè)機關編制,不屬于行政機關范疇。不具有行政處罰權限,作為本案行政處罰的主體不適格。二是申請人具有市際包車客運資質的道路經營許可,過錯是車輛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應按違反《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進行處罰,即“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處罰不當。三是被申請人沒有正當告知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主體適格,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律適用準確,處罰適當,已依法告知申請人享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1.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只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作為由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事業(yè)單位,完全具備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具有行政處罰權,主體適格。
??2.申請人具有市際包車客運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所使用的車輛(瓊A33112)《道路運輸證》載明經營范圍是(A市)市內包車客運,是屬于具有經營資質的主體,使用了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應適用《客規(guī)》第八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被申請人已提供依法享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2015年1月8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三道運違通(2015)46021101011號),書面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包括陳述申辯和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三日后,申請人未提出聽證,視為申請人放棄相關權利。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根據(jù)省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信息,趕赴現(xiàn)場進行查處,出示執(zhí)法證件,亮明身份,當場制作筆錄,查驗相關證件,發(fā)現(xiàn)申請人承接了旅行社業(yè)務,司機李**駕駛車輛(瓊A33112)運送20多名游客,線路兩端從A市秀英區(qū)到B市南山寺,申請人從事了市際旅游客運經營業(yè)務行為,而申請人提供的車輛(瓊A33112)《道路運輸證》上載明該車的經營范圍為(A市)市內包車客運。1月8日被申請人依法制作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均已告知申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及救濟途徑。
一、被申請人主體適格,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
????(一)是被申請人主體適格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智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由此可知,被申請人作為由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事業(yè)單位,具有行政處罰權,主體適格。
????(二)申請人的行為不符合《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違規(guī)行為的特征。申請人主張的《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已由交通運輸部令第8號(2012年12月11日)修改為:“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客的”。該違法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客運經營者客運車輛都是合法的,即經營者要具有相應范圍的經營資格,使用的車輛也是符合規(guī)定的,即具有相應的營運范圍許可。在本案中,申請人使用的營運車輛(瓊A33112)的車籍所在地為A市,《道路運輸證》核發(fā)機關是A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經營范圍是市內包車客運,即只能在A市內包車營運。《客規(guī)》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本案中車輛(瓊A33112)運營地從A市到B市,其經營區(qū)域已超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經營范圍,明顯不符合申請人所主張的《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
(三)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客規(guī)》第四十四條違規(guī)特征,被申請人依據(jù)《客規(guī)》第八十八條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客規(guī)》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客運經營活動”,申請人具有市際包車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是涉案車輛(瓊A33112)經營許可范圍是A市市內包車運營,實際實施了從A市到B市的市縣際客車包車經營活動,其《道路運輸證》上的經營范圍與實際從事的經營活動范圍并不符合,視為不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證》。因此,申請人的違規(guī)行為是具有經營資質的主體,使用了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根據(jù)《客規(guī)》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申請人進行處罰適當。
?????行政復議結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決定維持被申請人B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道運罰〔2015〕46021101011號)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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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問題評析】
一、被申請人是否具備處罰的主體適格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不具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本案B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具備處罰主體適格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由此可知,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事業(yè)單位,具有行政處罰權和實施行政強制權,主體適格。
二、法律適用問題。申請人作為市際包車客運企業(yè),使用A市市內包車客運車輛接送旅客至B市的違規(guī)行為是屬于取得客運經營許可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還是屬于不按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事項運行?
申請人具有市際包車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是涉案車輛(瓊A33112)經營許可范圍是A市市內包車運營,實際實施了從A市到B市的市縣際包車經營活動,其《道路運輸證》上的經營范圍與實際從事的經營活動范圍并不符合,應認定為不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證》。因此,申請人的違規(guī)行為是具有經營資質的主體,使用了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車輛從事運輸服務。應適用《客規(guī)》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是包車客運經營者幾種不規(guī)范經營行為,即: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客的。該違法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客運經營者、客運車輛都是合法的,即經營者要具備相應范圍的經營資格,適用的車輛也要符合規(guī)定,即具備相應的營運范圍。而本案中,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雖具有市際包車客運資質,但是使用的市內包車客運車輛瓊A33113,而實際從事的跨市縣的旅游客運服務,明顯不符合申請人所主張的《客規(guī)》第九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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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在本案中,申請人就聽證程序提出異議。一方面,國家立法和執(zhí)法的理念已經單純注重實體正義,正在轉向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并重。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對于執(zhí)法程序越來越重視,他們通過各種途徑學習而熟知法律程序和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對我們執(zhí)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執(zhí)法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執(zhí)法程序,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法程序,否則,稍有不慎,就會引發(fā)訴訟甚至敗訴,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帶來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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