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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申請人:**省道路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地址:(略)
申請人因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行為一事對被申請人作出《**省道路運輸處罰決定書》(瓊運罰【2015】第46001506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2015年8月26日,在某縣被申請人的執法人員對申請人的車輛瓊A287*5進行檢查,認定其未取得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并給予行政處罰。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的駕駛員童某某的行為不是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當天是因家中突發事件請假,將車輛瓊A287*5衛星定位屏蔽后并駕車回家,僅是違反衛星定位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屏蔽衛星定位裝置處罰。
被申請人認為:2015年8月26日,申請人駕駛員童某某駕駛車輛瓊A287*5從某市南濱路接送來5名旅客到某縣英州鎮的椰田古寨景點,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構成了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的行為。但申請人車輛瓊A28755的經營范圍是“**市內包車客運”, 其涉案的上述經營行為已超越**市行政區域從事旅游客運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并根據《條例》第六十四條和《**省交通行政自由載量基準制度》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但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令改正通知書》制作不符合要求;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申請人所主張“駕駛員家中突發事件”等事實,證據不足,不予采納。申請人主張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申請人應當另案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復議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和2目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 《**省道路運輸處罰決定書》(瓊運罰【2015】第460015064號)和《責令改正通知書》(瓊運責改【2015】4601072號)并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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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問題評析】
一、申請人的違規行為是構成屏蔽衛星定位裝置還是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行為。
申請人主張其行為是構成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但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認定申請人的違規事實是未取得市縣際旅游客運許可從事該經營行為。
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提供了《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和視頻資料、《駕駛員詢問筆錄》、瓊A287*5車《道路運輸證》、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事實證據。復議機關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圍繞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和定性。
被申請人制作的《現場筆錄》和駕駛員的《詢問筆錄》證明:2015年8月26日,申請人為5名旅客提供從某市南濱海路至某縣英州鎮定安骨湯第一家吃飯的運輸服務并收取旅客500元運費。申請人提供的現場照片和視頻資料證明了上述部分事實;同時證明旅客不在執法現場,但車上有旅客行李的事實。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道路運輸證》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市內包車客運。
同時,針對申請人主張屏蔽衛星定位裝置、駕駛員家中突發事件等理由也進行了審查。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證據。為了查清事實,復議機關調取瓊A287*5車從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的車輛動態數據反映該車長時間包括8月26日在內都沒有收到該車輛的動態數據,僅有9月21至25日和10月25日共6天收到車輛動態數據。同時,結合駕駛員的住址和工作地均不在某縣等事實,不予采納申請人因家中突發事件回家并屏蔽衛星定位裝置的主張。
根據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已超越了**市內經營范圍在某市市和某縣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但被申請人所提供的事實證據中,不能證明申請人所從事的道路運輸類別為旅游客運。因此復議機關認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部分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對于申請人是否存在屏蔽衛星定位裝置的違規行為,明確被申請人應當另案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處理決定。
二、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違規行為是“未取得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市縣際旅游客運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和《**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載量基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復議機關審查中認為,我省《**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已出臺并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認定從事旅游客運經營的違規行為,應當優先適用《**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再同時適用《道條》第六十四條和《**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載量基準制度》規定,但被申請人只適用《道條》和《**省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載量基準制度》的相關規定,適用依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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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體會】
一、不僅依法對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認定,而且對被申請人不當的相關執法行為也進行審查認定,增強行政復議的說理性和指導性。
在復議過程,復議機關不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進行全面審查和認定并通過擺事實、講證據進行詳細陳述;還對被申請人制作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有刪除痕跡且沒有在修改處加蓋公章,認定違反了《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僅增加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也增強了對執法機構執法的指導性。
二、主動調取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有理有據不予采納申請人的主張,有利化解爭議。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服并提出其主張。為了化解申請人的不滿情緒,達到化解爭議的效果,復議機構在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認為不能反駁申請人的主張。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主動調取相關證據,從邏輯和事實上證明申請人的主張不成立。最終查清事實,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采納。
三、積極應對復議機關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的制度功能。
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確定了復議機關共同被告制度。在本案中,復議機關嚴格依法作出復議決定,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確認的違法或不當的,堅決確定違法或不當,盡可能在復議環節消化執法矛盾,降低訴訟風險,維護復議機關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