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關于印發《海南省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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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黨委組織部(人才發展局)、交通運輸局,廳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海南省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們。
聯系電話:6532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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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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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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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客觀公正評價我省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與能力,充分調動廣大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人才的合理選用和聘用提供依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等從事船舶專業技術的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3年內與原單位在崗人員享有同等職稱評審權利,離崗創業期間所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居留證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所設專業為: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子和船舶引航四個專業類別。
各專業設置按行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四條 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駕駛員(輪機員、船舶電子員、引航員)、助理駕駛員(助理輪機員、助理船舶電子員、助理引航員)、中級駕駛員(中級輪機員、中級船舶電子員、中級引航員)、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高級船舶電子員、高級引航員)和正高級船長(正高級輪機長、正高級船舶電子員、正高級引航員)。
第五條?船舶初級、中級職稱采取考試方式,與船員資格考試合并進行。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審方式,按照本評審條件,經評審合格取得的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表明持證人具備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可作為聘任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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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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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身心健康,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四)符合國家和我省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有關規定,并達到相應學時或學分要求。
(五)取得相應有效的船員(引航員)職業資格適任證書。
第七條?取得現任專業技術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1.已定性為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或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處分期內不計算資歷且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2.失信被執行人,執行期間不得申報。
3.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申報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申報。
4.受黨紀、政務處分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5.受聯合懲戒的,在約束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第八條?申報職稱的基本要求
(一)申報四個專業崗位高級職稱的基本要求。
1.學歷、資歷要求。
申請高級職稱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以上,且未發生一般以上主要責任事故(申請高級引航員職稱要求未發生無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3.服務年限要求。
(1)申請高級船長職稱須近5年在相應船舶擔任船長職務12個月以上,或實際從事海務管理工作滿24個月且管船5艘以上,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后,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船長職務滿24個月,或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船長職務滿30個月,或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長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船長職務滿36個月。
(2)申請高級輪機長職稱須近5年在相應船舶擔任輪機長職務12個月以上,或從事機務主管工作滿24個月且管船5艘以上,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后,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輪機長職務滿24個月,或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或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
(3)申請高級電子員職稱須近5年應在相應船舶具有相應職務12個月以上,取得船舶電子中級職稱后,實際擔任一級無線電電子員職務滿24個月,或實際擔任船舶電子電氣員職務滿72個月。
(4)申請高級引航員職稱須實際擔任海港一級引航員職務滿24個月,近5年應具有不低于240個艘次(或12個月)的引航經歷或引航安全業務管理工作經歷。
(二)申報四個專業崗位正高級職稱的基本要求。
1.學歷、資歷要求。
申請正高級職稱須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相應高級職稱后,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5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在擔任高級職稱期間至少有1年優秀。申請正高級船長、正高級輪機長、正高級船舶電子員職稱須具備近5年在相應船舶具有3個月及以上相應職務的船上工作經歷,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申請正高級引航員職稱須具備近5年具有不低于60艘次(或3個月)的引航工作經歷,未發生無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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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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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高級船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4.取得中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2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船舶駕駛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船舶駕駛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技術交流;
3.具有跟蹤船舶駕駛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駕駛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三)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納;
7.船舶安全管理有創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發生一般以上責任事故,PSC/FSC檢查涉及分管項目無ISM缺陷,無滯留;
8.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十條 正高級船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船舶駕駛技術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程序和標準;
4.能準確把握并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5.取得高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復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船舶駕駛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船長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船長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并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本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第十一條?高級輪機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并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5.取得中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2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輪機管理技術,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船舶輪機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輪機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三)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納;
7.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表彰或榮譽獎勵;
8.管理船舶不少于4艘,近5年內PSC檢查通過率100%;在船舶修理及監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擔2艘以上船舶的監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術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正高級輪機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程序和標準;
4.熟練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并在工作中熟練運用;
5.能準確把握并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6.取得高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復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輪機長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輪機長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并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輪機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輪機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第十三條 高級船舶電子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并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5.取得中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電子專業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船舶電子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電子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三)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電子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電子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納;
7.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十四條?正高級船舶電子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程序和標準;
4.熟練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并在工作中熟練運用;
5.能準確把握并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6.取得高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復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船舶電子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船舶電子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船舶電子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并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船舶電子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10.近5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發生責任事故,PSC檢查涉及分管項目無缺陷。船舶電氣采取降本增效,節能降耗,技術改進的措施,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高級引航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有關公約,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并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5.取得中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有熟練的船舶引航操作能力,具有豐富的引航實踐經驗,能夠解決船舶引航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船舶引航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引航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引航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業務理論與操作技能學習和開展引航技術工作。
(三)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引航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為其所服務的港口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多次承擔急、難、險、重引航任務,參與解決引航疑難問題,成績顯著;
2.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3.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4.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5.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納;
6.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十六條?正高級引航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并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為船舶引航領域學術帶頭人或引航技術發展引領人;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程序和標準;
4.能準確把握并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5.取得高級職稱后,在國內外學術報刊上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5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應第一作者),或在經認定的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過論文交流,或提交優秀個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引航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復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引航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引航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引航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引航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引航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在引航機構的生產科研中,對引航事業的發展規劃、采取重大的生產技術措施、解決引航服務質量等重大問題起過關鍵性作用,明顯地提高了引航機構的經濟效益;
4.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安全記錄良好,在船舶引航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并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并正式公布實施;
8.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9.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采用;
10.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11.在引航安全管理領域具有典型經驗,行業內有一定影響,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12.對引航安全業務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多次參與港口建設、水上水下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安全咨詢評估或多次主持制訂特殊船舶引領方案,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并經同行專家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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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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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在擔任船舶中級或高級職務期間,如不具備第二章第八條所規定的學歷、資歷、服務年限,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有兩名以上具有本專業正高級職稱的專家推薦,可以破格申報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一)在海洋船舶相應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過重大經濟效益,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金錨獎”等省部級以上專業榮譽獎勵,或全國優秀船長、全國優秀輪機長、全國優秀船舶電子員、全國優秀引航員等全國行業專業榮譽稱號。
(二)在船舶學術研究領域,成績突出,并至少獲得過中國航海學會或省、部級科學研究成果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
(三)多次在船舶危急關頭或設備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采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獲得1次以上的省、部級專業榮譽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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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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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除漁業船舶以外的船舶。海洋船舶系指無限航區(含近洋航區)、沿海航區(含近岸航區)的船舶。
第十九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申請參加職稱評審,可分別按照全日制中專、大專學歷、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二十條?評審涉及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不可重復、越級使用。
第二十一條?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件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與本條件有關詞語、概念和指標特定解釋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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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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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凡冠有“多次”均指三次及以上。
2.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3.發明專利: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
4.項目(課題):指國家、省(部)、廳(局)、市縣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合同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含企業自主立項的項目)。項目(課題)的復雜程度和大中小型級別按行業的有關技術和規范執行,沒有明確等級劃分標準的,可根據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
既無獲獎且未被推廣應用的,或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項目(課題),或已批準立項但仍未進行開發(研究)的科研課題(或工作)項目,不能視為申報人已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申報人不屬科研項目(課題)批準機關核準批復的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視為參與該項目(課題)開發(研究)的業績成果進行申報。
5.船上工作經歷系指船舶技術人員持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在船上實際擔任相應船舶技術職務的經歷。
6.取得中級職稱的時間,可按《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與船員適任證書對應表》中明確的船員適任證書取得的時間起算。
7.學術專著:指取得ISBN(國內、國際標準書號)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性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于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平公正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專著。
8.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或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與申報評審專業相關的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的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性學術文章。是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符合論文基本要素的文章,應包括論題(研究對象)、論點(觀點)、論據(根據)、結論、參考文獻等。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其中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的論文需提供收錄證明。
9.個人代表作:符合上述條款中關于學術專著、學術論文要求的著作和論文;經專家評審為較高水平的論文;各種行之有效的技術工藝、工法的技術成果報告;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已在實踐中執行使用的成套技術管理辦法或制度、方案等;船舶相關技術專利成果;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編)國家級(排前10名)的標準或規范、省(部)級(排前5名)的標準或規范、市(廳)級(排前3名)的標準或規范等能體現本人專業技術理論水平的材料,代表作包括但不限于論文(含專業期刊、交流論文)、專項工程技術報告、專項方案、節能專篇、施工組織方案或相關獎狀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