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2024年海南省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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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推動實施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工作,根據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函〔2024〕39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 的車輛,具體經營資格由各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 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 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并符合行業 管理部門關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事項公告要求。
第二條 對各市縣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其中,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車長在6米(含)以下的每輛車補貼7萬元,車長在6米以上8米(含)以下的每輛車補貼7.5萬元,車長在8米以上10米(含)以下的每輛車補貼8萬元,車長在10米以上的每輛車補貼8.5萬元;對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再增加補貼0.4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
第三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第四條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運營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視情延長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六條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申報信息和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2024年新能源公交車及電池更新統計數據,匯總后形成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分配方案向各市縣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按要求落實省級配套資金。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底前將已審核通過的申報補貼資金材料(附表)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同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發放。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省與市縣進行清算。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指導市縣相關部門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九條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市縣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各市縣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 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市縣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各市縣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715 號)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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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南省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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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大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 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規劃發〔2024〕90號)有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報廢我省高能耗高排放老舊貨車,對老舊營運貨車提前報廢更新給予資金補貼,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
營運貨車所有人提前報廢(與車輛強制報廢時間點比較)在我省注冊登記在其名下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具有道路運輸證的營運柴油貨車(不包含因自然災害、火災或交通事故等導致滅失報廢的機動車輛),可按表 1 標準申領補貼資金。
表 1 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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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型 提前報廢時間 補貼標準(萬元/輛)
中型 滿 1 年(含)不足 2 年 1.0
滿 2 年(含)不足 4 年 1.8
滿 4 年(含)以上 2.5
重型 滿 1 年(含)不足 2 年 1.2
滿 2 年(含)不足 4 年 3.5
滿 4 年(含)以上 4.5
(二)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并新購營運貨車
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老舊營運柴油貨車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或新能源營運貨車,可申請表1補貼、同時按表2對應類型補貼標準申請補貼。
表2新購營運貨車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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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型 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 運柴油貨車補貼標準 (萬元/輛)
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標準(萬元/輛)
中型 2.5 3.5
2軸 4.0 7.0
3軸 5.5 8.5
4軸及以上 6.5 9.5
(三)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
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不分車輛類型,可申領補貼標準為3.5萬元/輛。
二、補貼期限和對象
(一)實施期限
補貼實施期限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提前 1 年及以上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
(二)補貼對象
1.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的對象為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報廢的車輛應當為2024年7月31日至報廢日(不晚于2024年12月31日)期間注冊登記在相應個體戶或企業名下的合法營運貨車,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日期來核算提前報廢時間。
2.提前報廢老舊營運柴油貨車并新購營運貨車補貼的對象為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按前款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并在省內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或新能源營運貨車。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日期進行核算。新購貨車需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海南省內不限地域)完成車輛初次登記上牌,并在此期間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3.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對象為在省內新購 的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車輛需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海南省內不限地域)完成車輛初次登記上牌,并在此期間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補貼申報、審核及發放流程
(一)申報要求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貨車所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在完成車輛報廢更新相關流程后及時向車籍所在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申請表詳見附件1,業戶申請人需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按手印,企業申請人需在申請材料上加蓋企業公章,代辦需提交委托書原件),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提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道路運輸證》。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道路運輸證》,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應提供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等信息與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道路運輸證》應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視情延長至2025年1月15日。
(二)審核及發放流程
申請人向車籍所在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后,對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申請材料提交的自然周內對其審核完畢,第二周對上周審核通過的企業或業戶名單進行公示 (星期一至星期五,5 個工作日),第三周將公示無異議的名單及佐證材料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并跟蹤財政部門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同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后 5 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發放。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一車一檔”要求做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四、補貼資金管理
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0:10比例共擔。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本轄區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情況全面摸底,于8月20日前將本轄區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摸底情況和擬報廢車輛明細表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匯總各市縣摸底計劃后,于 8 月底前形成資金分配方案 和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分配方案向各市縣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按要求落實省級配套資金。
自2024年9月開始,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于每月底前將本月補貼申請、發放情況報送至省道路運輸局(詳見附件2和附件3),同時抄報省交通運輸廳。省道路運輸局對各市縣上報材料進行審核,于次月7日前將審核和累計匯總情況報送省交 通運輸廳;省道路運輸局分別于10月和12月按不低于15%的比例對市縣補貼發放情況進行2次專項抽查,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將各市縣資金補貼申請發放審核匯總情況報省交通運輸廳。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4〕1104 號)有關要求,省與市縣進行清算。清算前,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對市縣補貼發放情況進行抽查。
五、績效管理與監督
(一)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 2024 年年底前按省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情況報省交通運輸廳和省財政廳。
(二)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 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老舊營運貨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三)地方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如與國家部委印發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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