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一、某運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根據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9、10、11、12月的全省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運行情況的通報,執法人員對某運輸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多部車輛運行軌跡完整率低、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夜間違規運行等問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嚴重不到位。經立案調查查明:2023年11月6日執法人員已根據省廳9月通報對該公司存在客運車輛運行軌跡完整率低、駕駛員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再次檢查發現該公司11、12月仍存在此違法行為。針對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安全事故隱患突出問題,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結果:上述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給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典型意義: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實時監控運輸車輛的位置和行駛路線,可以隨時糾正車輛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對確保車輛安全十分重要;針對該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安全事故隱患突出的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對廣大運輸企業起到了警醒和震懾的作用,體現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公路運營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提高了在交通運輸領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某石料有限公司允許不符合國家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執法人員開展聯合治超專項整治行動時發現劉某涉嫌駕駛重型箱式半掛牽引車裝載水洗沙超載運輸。經查,該車是從某石料有限公司的石場裝載水洗沙出場,經稱重檢測核實,該車車貨總載質量達到76.21噸,限載49噸,超限27.21噸。

法律依據:《海南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七條 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水泥、沙石等貨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貨運站經營管理者允許超限車輛出場(站)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結果:上述公司違反了《海南省公路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海南省公路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貨運源頭單位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致使道路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在公路行駛,不僅嚴重破壞公路和橋梁設施,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嚴重擾亂運輸市場秩序并造成環境污染。本案的查處進一步督促貨運源頭單位為車輛標準裝載,維持良好的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公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