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高水平對外開放,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貫徹落實《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有關進口稅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 2023年第75號)有關要求,海南省政府2024年7月24日印發《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必要性
根據《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有關進口稅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5號)(以下簡稱《公告》)文件有關要求,規定“對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試點地區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同時明確“自由貿易港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要承擔主體責任,細化分解任務,切實防控風險,加快推進各項試點措施落地實施。”
新政策(國發〔2023〕9號和《公告》)規定“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以下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能切實降低相關航空、船運企業的出境修理成本,使其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紅利。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加快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盡快推進新政策落地實施,亟需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享惠主體要求。
明確擬申請享受貨物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資格(以下簡稱享惠資格)的企業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進一步細化航空企業、船運企業、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資格要求。其中,對于航空企業、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要求為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所屬航空企業具備民航管理部門頒發的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且主營運基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于船運企業、船舶(含相關零部件)要求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自有或光船租賃(含相關零部件)所屬船運企業,具備有效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或已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二)進一步明確企業管理要求。
細化對企業的管理要求,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明確擬申請享惠資格的意向企業在申報時應作出相應承諾,同時還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設立貨物維修及使用臺賬,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海關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貨物并接受核查。具備享惠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享惠企業)應當記錄使用情況,并能夠形成對應關系。
(三)進一步細化資格認定與告知程序。
明確擬申請享惠資格的意向企業應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按要求上傳相關審核材料,由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及其駐瓊派出機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責會同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海口海關、省稅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享惠企業名單。
進一步明確享惠企業變更情形及要求。考慮到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轉讓、住所變更等情況,均屬于發生企業主體變更的情形,且關聯到享惠資格的認定,進一步細化企業變更情形及監督管理要求。
(四)進一步明確運營自用要求。
明確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運營自用相關要求。其中,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航空運輸經營,可濕租(不得干租)給其他單位。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在解除海關監管前僅限享惠企業從事經營,可航次租賃、定期租賃(不得光船租賃)給其他單位。同時強調以退租等方式退還出租人的,應經海關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明確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貨物須按照海關相關規定接受海口海關監管。
強調各行業部門要根據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對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貨物運營自用情況進行監管,同時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共享監管信息,加強聯防聯控,及時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六)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明確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置程序。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隱瞞信息、發生相關變更后未及時補充申報變更信息等不配合監管情形的航空企業、船運企業,分別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及其駐瓊派出機構、省交通運輸廳、海南海事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責會同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海口海關、省稅務局依職責予以認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業享惠資格,并由海口海關、省稅務局,依法依規處置。對于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由海口海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于享惠企業將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返瓊免稅的貨物轉讓、移作他用等涉稅行為未按照規定繳納國內環節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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