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海南航空貨運發展,支撐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海南省促進航空貨運發展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于2021年11月3日印發《海南省航空貨運發展財政補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辦法》政策引導下,省內累計開通超過20條全貨機航線,有效彌補了疫情期間國際客運腹艙運力的不足,取得良好成效。同時,在執行中也發現存在航空貨郵吞吐量增長不及預期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和延續政策,繼續通過財政支持推動構建符合自貿港發展需求的航空貨運網絡,省交通運輸廳聯合省財政廳于2023年6月開展了航空貨運補貼政策評估研究工作,同時啟動了《原辦法》修訂工作。
《辦法》以打造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區域門戶樞紐為基本思路,在確保政策延續性的前提下,將《原辦法》補貼調整為獎勵的形式,同時結合企業訴求,豐富獎勵種類,使得《辦法》更符合國家關于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工作要求,也更好地適應市場發展新需求。
二、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參考了我省往年航空貨運補貼政策及其他各省航空貨運扶持政策。以沿用《原辦法》已有獎勵標準為主,納入針對《原辦法》下發的補充通知(瓊交民航〔2022〕231號、〔2022〕411號),并結合《原辦法》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企業訴求對《辦法》進行了優化調整。《辦法》共包括4章16條:
(一)第一章為“總則”。包括3條。該部分主要是說明辦法制定背景,獎勵對象和范圍,以及獎勵資金使用原則。較《原辦法》,突出辦法導向為促進航空貨運發展,服務構建“兩個基地”“兩個網絡”“兩個樞紐”。在第二條的獎勵對象中增加了“貨站經營主體”。
(二)第二章為“獎勵標準”。包括“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全貨機航線特殊貨運量獎勵標準”“集貨增量獎勵標準”“中轉貨運量獎勵標準”“航空公司樞紐化運營獎勵標準”6條。較《原辦法》:一是在“全貨機航線航班獎勵標準”中,刪除“連續執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的限制,適當放寬了限制條件。主要考慮是:隨著客運航線不斷恢復,腹艙運力提升,全貨機航空貨運價格下漲,有必要放寬限制條件,支持航空貨運發展;二是增加約定了“同一國際和地區航線使用第三、第四航權執飛與使用第五、第七航權執飛的重合航段視同兩條航線,可分別予以獎勵,其余航線只獎勵一家空運企業或包機企業”、特定條件下“允許包機企業在一個年度內更換一次空運企業”。主要考慮是:統籌考慮了《原辦法》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原航空公司無法執飛,而其他航空公司執飛后無法繼續享受補貼情況。按航權性質對三、四、五、七航權航線進行區分并均給予支持,給予航空公司更多組合使用各類航權空間,吸引不同航空公司參與拓展航空貨運市場;三是增加了使用第五、第七航權的上浮獎勵。主要考慮是:擴大開放第五、第七航權是國家賦予海南的特殊開放政策,海南是當今航權最為開放的省份。但開放第五、第七航權均涉及三個國家民航主管部門,獲取三國航權、時刻資源困難,協調難度大,航空公司運營成本早期高,為鼓勵外國航空公司充分使用海南開放航權政策,開通第五、第七航權航線,形成示范引領的效應,適當上浮獎勵標準;四是在“全貨機航線貨運量獎勵標準”中獎勵不再區分航程,增加載運率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促使航空公司增強集貨能力,促進航線經營水平提升;五是優化調整了“集貨增量獎勵標準”,增加了對機場內“貨站經營主體”的獎勵,并設定了“全省年郵貨吞吐量同比增長5%以上”“且同比增長的貨站經營主體”的獎勵條件。主要考慮是:既有利于提升機場內貨站經營主體的保障服務能力,又有利于激發開發市場以及拓展貨源的積極性,同時調整了對貨運代理企業的獎勵方式,由《原辦法》的“以政策執行期間該企業在海南各機場出港貨運量的最高值為基數計算增量(基數不足5000噸的按5000噸計算),給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貨增量補貼”,調整為“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在海口美蘭國際機場、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瓊海博鰲機場開展航空貨運代理業務的所有同比增長的貨運代理企業,按年度給予1200萬元的獎勵,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率每超出1個百分點再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年度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標準為該企業年度出港郵貨量占全省出港郵貨量的比例(小數點后保留兩位)乘以年度獎勵總金額”,解決《原辦法》執行過程中部分貨代企業通過重新注冊企業領取補貼而全省貨運量增長不明顯的問題,保持了獎勵政策的連續性,彌補了政策缺陷與不足。同時,全省年度出港郵貨量同比增長5%以上(含)的情況下,同比增長的貨運代理企業均可享受補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作用的同時擴大了享惠企業范圍,更加符合營商環境要求和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要求;六是增加了“中轉貨運量獎勵標準”。對國內轉國際、國際轉國內、國際轉國際的中轉貨物均按照1.0元/公斤給予獎勵(與貨運量獎勵可同時申請)。主要考慮是:更加符合樞紐和中轉導向,鼓勵航空公司向海南集貨中轉。七是增加了“航空公司樞紐化運營獎勵標準”。主要考慮是:引導國內外航空貨運市場主體在海南布局航線網絡,形成樞紐化運營。
(三)第三章為“獎勵資金管理”。包括“獎勵資金管理單位”、“獎勵結算證明材料”、“獎勵結算方式”、“獎勵資金績效管理”和“獎勵資金申請單位的義務和法律責任”5條。較《原辦法》,一是在“獎勵結算依據”中增加了載運率、執行率等結算依據的約定,以及明確“行業政策創新試點或貨物監管創新試點以部委批復或其派出機構文件為準”;二是在“獎勵結算依據”中明確了可跨半年累計報送的獎勵種類;三是刪除“補貼資金申請單位不得重復申報海南省、市兩級全貨機航線航班補貼和貨運量補貼”,支持各市結合財力,制定更具特色的支持辦法,與省級辦法形成互補。
(四)第四章為“附則”。包括2條。明確了解釋單位與期限。根據《海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為給補助對象留足充足研究政策時間,施行日期為簽發日加30天確定,辦法有效期為2024年-2026年度。
三、有關要求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做好《辦法》的解讀、宣貫、面向企業推介工作,切實提升《辦法》對海南航空貨運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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