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為深化我省交通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創新適應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新型體制機制,進一步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推動交通行業高質量發展,實現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評優定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五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依據、辦法概念、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等內容。
其中第四條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條件:“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綜合考慮項目建設規模、工程特點、技術難度、公平公正等因素決定是否采用評定分離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二)評標要求。主要規定了評標委員會的構成、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定標備選單位的數量和排名、評標報告的內容和研判、定標備選單位的公示、投訴和異議的處理等內容。
其中第七條對定標備選單位數量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投標人的數量少于或等于20家時,評標委員會推薦3家定標備選單位,有效投標人的數量大于20家時,評標委員會推薦5家定標備選單位”;第八條指出了“定標備選單位排名不分先后”;第十條增加了對評標報告的研判程序“招標人應對評標結果進行研判并形成研判報告,研判報告應作為輔助材料提交給定標委員會作為參考”。
(三)定標程序。主要規定了定標工作時間、定標單位的考察、定標委員會的構成、定標辦法、定標會議、定標報告、定標結果的公示等內容。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了定標工作時限和新增了考察流程“定標工作應在定標備選單位公示期滿后10日內完成,如招標人要對定標備選單位進行考察的,可適當延長”;第十五條參考招標投標法對定標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作出詳細規定“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定標委員會設組長,其他成員從定標委員會備選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產生,定標委員會組長由招標人確定,原則上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備選人員應涵蓋財務、合約、工程等領域,原則上為招標人的自有人員”;第十七條規定了定標辦法“采用票決定標法或價格競爭定標法。票決定標法包括直接票決法和逐輪票決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定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告定標結果”;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中標人出現放棄中標、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因異議、投訴查實被取消中標資格等情形的,招標人可以從余下的定標備選單位中重新組織定標活動,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四)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招標人的職責、定標監督組的組成、與“機器管招投標”數據共享、異議的投訴和處理、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等內容。
其中第二十六條提出“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監督組,對定標全過程實施監督,省重點交通工程項目應當邀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參與項目的定標監督”,第二十八條“采用評定分離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資料納入“機器管招投標”系統監管平臺和海南省公共工程‘監督一張網’”。
(五)附則。主要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此外還編制了定標委員會組建情況登記表、定標會議主要議程、承諾書等示例附件供參考使用。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綜合考慮項目建設規模、工程特點、技術難度、公平公正等因素決定是否采用評定分離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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