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修訂印發《交通規費征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為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交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創新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關于包容免罰等要求,我廳對2018年印發的《交通規費征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了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過程
根據海南深改委《關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創新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要求,需落實包容免罰措施,對輕微欠費違法行為,采取非強制性柔性執法方式。為推行柔性執法,同時提升征稽自由裁量基準的科學性,我廳于2021年8月啟動自由裁量基準修訂工作,并分別于2022年9月、2月23日通過省征稽局網上、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對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了優化,新增四類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對五類違法行為增加設定了輕微違法的裁量階次,并不予處罰。具體如下:
(一)新增四類違法行為的裁量基準。裁量階次分為輕微違法、一般違法。一是序號6外省柴油機動車輛不辦理繳費登記憑證;二是序號7外省柴油機動車輛每超過10日不辦理繳費手續;三是序號15運輸汽油的車輛或者船舶未攜帶相關資料;四是序號16柴油機動車輛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憑證或者繳費登記憑證。
(二)對原五類違法行為增加設定了輕微違法的裁量階次。相應設定了裁量因素和不予處罰的裁量基準。一是序號2柴油機動車輛連續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0日以上1年以下);二是序號5柴油機動車輛恢復行駛未辦理繳費或起征手續;三是序號10汽油經營企業擅自修理、拆卸、安裝或者未修復就使用已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流量計量等裝置;四是序號11汽油經營企業購進、調撥汽油,不向征稽機構申報或者少報數量;五是序號12汽油經營企業未定期向征稽機構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的報表、資料,或者不按照規定保管報表和財務帳冊。將原為輕微違法的裁量階次根據裁量因素拆分為輕微違法、一般違法等兩個裁量階次。
(三)調整一類違法行為的酌定裁量因素。將序號1汽油零售企業不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稽登記證或者繳費手續的一般違法、較重違法的酌定裁量因素分別調整到 “違法購進汽油不足20噸”、“違法購進汽油20噸以上不足50噸”(原起罰點為10噸)。
三、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裁量階次依據由欠費金額調整為欠費時長。對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處罰裁量按欠費金額大小設定,在同等欠費時長下,小噸位車輛與大噸位車輛由于欠費金額不同,裁量基準也不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也不利于引導和規范管理,且不符合《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即按欠費時長認定違法行為的輕重(欠費時間越長顯示出主觀惡性越大)。而將處罰衡量階次依據調整為欠費時長,更為合理公平。
(二)關于在交通規費征稽執法領域實施輕微違法免罰措施。自由裁量基準對9類輕微欠費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免罰,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又通過靈活運用說服教育、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柔性執法方式,解決以罰代管、重處罰輕教育的問題,有助于化解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三)關于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滯納金不屬于行政處罰,不納入包容免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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