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政策解讀
來源:海事局 2019-03-14 19:27:00
一、修改的必要性
近年來,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在發展職業教育,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提高人才培訓質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為貫徹落實上述要求,需要對《規則》進行修訂,建立船員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細化實化培訓要求,進一步提高船員素質,保證航行安全。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部分培訓項目
一是在內河船舶船員崗位適任培訓中新增引航員培訓項目;二是在海船船員專業技能適任培訓項目中新增船上廚師和膳食服務輔助人員;三是在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中新增對應類型培訓,保障此類船舶航行和操作安全。
(二)優化許可管理內容
一是考慮到《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已規定了具體許可條件,因此刪除了本規章中重復的內容,僅做了銜接性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了《船員培訓許可證》上的記載事項。
(三)進一步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管理
一是增加對培訓機構質量控制體系的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要求,切實保障體系的有效運行;二是完善模擬器教學要求,按照《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要求,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當具有相應模擬器的實操經驗,并經過相應培訓,同時因該公約不適用于內河,因此分別對內河和海船船員培訓做了完善要求;三是新增培訓質量公示制度,建立船員培訓質量評估監管機制,定期公布培訓機構的學員考試及格率。
(四)明確航運公司船員培養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強化航運公司對船員培養的主體責任,此次規章修訂明確要求航運公司建立船員培訓制度,并全面加強船員職業技能、職業道德、法制觀念、安全責任和權益保護等方面培訓;同時,細化實化了開展船上培訓的要求,通過進一步明確船上公司及相關機構的責任義務,以保證船上培訓落在實處,以切實提高船員的實操能力和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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