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水運局 2018-12-07 09:03:00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18年第42號令對《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并于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實施。為便于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定》修訂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明確“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從‘線下跑’向‘網上辦’轉變”,要求對與“一網通辦”不適應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同步開展立改廢釋工作。針對《規定》中不符合“一網通辦”要求的內容進行梳理并形成了修改決定,經交通運輸部第19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11月28日公布實施。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刪除了《規定》中行政許可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紙質材料的規定,改為僅明確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具體如下: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件原件1份”修改為“申請文件”;第(二)項“初步設計文件1份及其電子版本”修改為“初步設計文件”;第(三)項中的“備案證明1份”修改為“備案證明”。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文件原件1份”修改為“申請文件”;第(二)項“施工圖設計文件1份及其電子版本”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第(三)項“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1份”修改為“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申請文件1份”修改為“申請文件”;第(二)項中的“設計變更文件1份”修改為“設計變更文件”。
(四)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申請文件1份”修改為“申請文件”;第(二)項“竣工驗收報告1份”修改為“竣工驗收報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紙質文本或者電子文本。”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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