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建設具有較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的國際航運樞紐,鼓勵和吸引航運物流企業在海口注冊、新增運力、新辟航線和發展集裝箱運輸業務,促進海口航運和集裝箱業務發展,海口市日前出臺《海口市促進航運業穩定發展辦法(2024年)》(下稱《辦法》),并將于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辦法》適用于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散雜貨船運輸、集裝箱運輸和相關航運物流企業的扶持。《辦法》所稱的相關航運物流企業包括從事貨物運輸,船代貨代,航運綜合服務等業務的企業。

《辦法》鼓勵航運企業增加運力,航運企業在運力規模沒有減少的情況下,自2024年度起自有并經營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獎勵補貼標準申請落籍補貼:船齡10年以內的每載重噸補貼80元,船齡11年以上的每載重噸補貼60元;鼓勵航運企業保持船舶總運力,對運力規模沒有減少,且年度完成貨運周轉量5億噸公里以上的企業,根據運力規模不同給予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年補貼。《辦法》還明確航運企業新開通集裝箱班輪航線、保持集裝箱班輪航線穩定發班的,均可根據不同情況享受相應年補貼。

在促進航運業要素集聚方面,《辦法》政策有效期內:

在海口注冊、實際到位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的船舶融資、海上保險、航運資金結算、航運運價衍生品開發、航交所等主營業務為航運業服務的航運金融服務企業,按照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金額在500萬元以內;

在海口注冊并取得經營許可,且主營業務為航運經紀、航運信息、航運咨詢、航運人才服務、航運仲裁、船員服務等的航運服務企業,按當年實際到位注冊資金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累計獎勵總額在50萬元以內。

此外,《辦法》提到,要加大航運人才獎勵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放寬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貸款額度和自有資金比例限制,支持航運企業建造或購置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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