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等“四張清單”的通知
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交通運輸局,省交通規費征稽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道路運輸局、省港航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
為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增強柔性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按照《海南省司法廳關于編制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等“四張清單”的函》(瓊司法〔2023〕421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已公布施行的交通運輸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廳編制了《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等四張清單(以下簡稱《四張清單》),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對符合《四張清單》適用條件的當事人,依法通過責令改正、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措施開展普法教育。依法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還應采取簽訂《承諾書》(見附件)等形式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二、各單位要嚴格履行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杜絕選擇性執法,切實維護執法權威和公信力。各單位對于違法行為當事人同時符合《四張清單》所列違法具體事項的全部適用條件,依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要嚴格審查,避免濫用。執法人員在提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建議時,還應闡明違法行為符合適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并按案卷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歸檔。我廳將每年定期對《四張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置。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原2022年1月29日印發的《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的通知》(瓊交規字〔2022〕51號)同時廢止。《海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交通規費征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涉及不予處罰的事項與本通知不一致時,按本通知執行。
聯系人:省交通運輸廳執法局王少妹,電話:66225263;
????????????省交通規費征稽局韓慧穎,電話:68605653。
附件:承諾書(式樣)
??????????????????????????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 2024年3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一)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須同時滿足) | 不予處罰依據 | 備注 |
1 | 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2.違法行為輕微,且按執法部門要求當場改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3.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2 | 對水路旅客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2014公布)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3 | 對交通運輸建設工程領域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公布)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4 | 對柴油機動車輛連續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0日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車輛連續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30日以上且在90日以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5 | 對柴油機動車輛恢復行駛未辦理繳費或啟征手續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車輛恢復行駛未辦理繳費或啟征手續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征費管理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6 | 外省柴油機動車輛不辦理繳費登記憑證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第十一條第二款外省柴油機動車輛應當到設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點領取繳費登記憑證;上岸港口沒有征稽站點的,應當到上岸港口所在市縣征稽機構領取繳費登記憑證。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省柴油機動車輛不辦理繳費登記憑證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辦繳費登記憑證,并處以該車日應繳費額5倍的罰款。 | 1.外省柴油機動車輛不辦理繳費登記憑證,但有證據證明進島時間; 2.主動補辦繳費登記憑證,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7 | 對外省柴油機動車輛每超過10日不辦理繳費手續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第十一條第一款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本經濟特區行駛的,應當自進入本經濟特區之日起依照規定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超過10日的,每10日應當向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需要長期在本經濟特區內行駛的,可以申請依照本經濟特區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的有關規定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外省柴油機動車輛每超過10日不辦理繳費手續的,由征稽機構責令補繳所欠的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并處以該車日應繳費額5倍的罰款。 | 1.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本經濟特區不辦理繳費手續超過10日,但主動補繳全部應繳費額;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8 | 對汽油經營企業擅自修理、拆卸、安裝或者未修復就使用已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流量計量等裝置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及時停止相關行為并上報; 2.未發生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少繳、漏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9 | 對汽油經營企業購進、調撥汽油,不向征稽機構申報或者少報數量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經告知,及時完成申報或補報購進、調撥汽油數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0 | 對汽油經營企業未定期向征稽機構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的報表、資料,或者不按照規定保管報表和財務帳冊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經責令改正,能在限期內補充完成報表、資料報送,或者限期內按照規定保管報表和財務帳冊;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11 | 對運輸汽油的車輛或者船舶未攜帶相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能當場通過其他方式出示相關證件及其復制品且經查證屬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2 | 對柴油機動車輛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憑證或者繳費登記憑證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2010公布)
?? | 1.能當場通過其他方式出示相關證件及其復制品且經查證屬實;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備注: ?? 1.序號1至3所列違法事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信息要及時錄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為平臺“網站管理”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案件”版塊)等系統。 | |||||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不予處罰依據 | 備注 |
13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4 | 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 1.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5 | 對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6 | 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試車場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17 | 對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8 | 對未及時整修、清洗、更換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行為的行政處罰 | ?? 《海南省公路條例》(2013公布) | 1.未及時整修、清洗、更換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志牌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9 |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0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1 | 對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2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公布)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3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24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5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道路運輸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6 | 對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 | 1.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7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23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8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29 |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30 | 對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行為的行政處罰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3修正)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修正) | 1.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31 | 對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
32 | 對個人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修正) | 1.個人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33 | 對觸碰航標不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201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
34 | 對影響航標工作效能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2011修正)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35 | 對交通運輸領域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行為的行政處罰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訂) | 1.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備注:按照本清單所列違法事項依法不予處罰的案件信息要及時錄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為平臺“網站管理”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案件”版塊)等系統,同時,可以通過“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查詢、檢索當事人違法記錄。 ?? |
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 (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從輕處罰依據 | 從輕處罰幅度 | 備注 |
1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2023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
2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
3 | 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若符合適用條件的,則可以按照海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對應“裁量階次”處罰標準降一個檔次執行。如對應的是最低“裁量階次”,法律法規設定有最低處罰標準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標準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設定最低處罰標準的,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
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減輕處罰依據 | 減輕處罰 幅度 | 備注 |
1 |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符合適用條件的,處1千元罰款。 |
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相關法律條文(設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不予強制措施依據 | 備注 |
1 | 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政強制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公布)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 ?? 1.積極配合執法,不存在拒不接受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公布) | |
2 |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實施的行政強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 | 同時滿足下列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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