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等“四張清單”的通知
日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等“四張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四張清單》),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為便于了解有關主要內容,現就《四張清單》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海南省司法廳關于編制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等“四張清單”的函》等文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已公布施行的交通運輸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四張清單》。
二、制定必要性
《四張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一般違法從輕、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注重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柔性措施,提高執法容忍度。這是貫徹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的具體體現,是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具體實踐,也是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四、主要內容
《四張清單》包括《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分別明確了交通運輸領域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條件、處罰依據、處罰幅度、不予強制措施依據等內容。
(一)修訂《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共列35個事項。分別為輕微違法12項,初次違法23項。
對照我廳原先已經公布施行的《海南省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免罰清單》)、《交通規費征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征稽裁量基準》),重點更新調整內容如下:
1.依法刪除4個事項。一是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64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刪除《免罰清單》中序號1“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序號3“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序號21“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序號22“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等4個事項。
2.依法修改2個事項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將《免罰清單》中序號18事項名稱,修改為“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道路運輸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序號25事項名稱,修改為“對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普通貨物運輸行為的行政處罰”。
3.結合執法工作實際,調整完善適用條件。一是明確適用條件“初次違法”指的是“違法行為在本省區域內初次被執法部門查處(以海南省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新征費管理系統等查詢結果為準)”;二是對《免罰清單》序號2、25以及《征稽裁量基準》序號12、15、16等事項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進行修改。
(二)新編制《從輕行政處罰清單》。共列3個事項,即“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檢驗檢測行為的行政處罰”“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政處罰”。
(三)新編制《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共列1個事項,即“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四)新編制《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共列2個事項,即“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行政強制”“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實施的行政強制”。
(五)更新完善法律依據。經梳理,新修正、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共7部。因此,《四張清單》中涉及的相關事項的法律依據均做了相應更新完善。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