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3月16日廳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吳碧宏,曾筆顯;聯系方式:0898-66223559。
?
?????????????????????????????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3月22日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我省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交通運輸綜合服務水平,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加快推進海南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法發〔2019〕85號)以及《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瓊市監〔2019〕12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監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以下簡稱隨機監管)是指在依法實施行政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的工作方式。
檢查對象可以是交通運輸領域相關企業和個人等市場主體,也可以是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的產品、項目、行為等。
執法檢查人員包括隨機監管單位中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廳相關業務處室及廳直屬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隨機監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開展隨機監管工作。
第四條 ?隨機監管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全面覆蓋、規范透明、問題導向的原則。
第五條 ?隨機監管工作應作為交通運輸領域全部市場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則上所有交通運輸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都應通過隨機監管的方式進行。
在重大節假日、重大群體性活動期間或者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應急事件開展針對性執法檢查的,因行政相對人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情形,需要對具體、特定對象實施的監督檢查,不納入隨機監管工作。
?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牽頭負責隨機監管工作,具體負責出臺隨機監管工作相關文件;統籌組織并匯總各隨機監管單位報送的隨機監管事項清單、年度抽查計劃,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和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開;歸集隨機監管單位年度隨機監管工作總結,并行文報送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省級執法事項相關的隨機監管工作,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參加其他隨機監管工作;依職責負責隨機監管相銜接的行政執法工作。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對隨機監管單位報送的隨機監管事項清單進行合法性審查。
隨機監管單位根據審批事項和職責,對安全生產(含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建設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運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制定實施隨機監管年度抽查計劃;按計劃開展檢查,發現問題隱患的,及時跟蹤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對檢查結果予以公開;涉及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廳相關業務處室實施隨機監管工作時,可從對口的廳直屬相關單位抽取專業匹配的檢查人員參與,廳直屬相關單位隨機監管工作受廳相關業務處室對口指導。
?
第三章 ?抽查內容和程序
第七條 ?隨機監管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責、權責清單,梳理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明確抽查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事項。
隨機監管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監督權限、職責分工調整等實際情況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經廳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后,報送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和單位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示公開。
第九條 ?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以及監管實際需求分類,提高抽查工作專業性。對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滿足執法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等參與。
第十條 ?隨機監管單位要及時歸集、編制和更新本單位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信息,按照標準直接導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基礎數據庫。
第十一條 ?隨機監管單位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年度抽查計劃。年度抽查計劃包括抽查計劃名稱、抽查事項名稱、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對象、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抽查方式、抽查時間等,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名錄庫中市場主體的5%,抽查頻率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對于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事項,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隨機監管單位應在每年初編制年度抽查計劃,其中廳機關處室須報經分管廳領導同意,每年3月31日前報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匯總并統一公布。
第十三條 ?隨機監管單位根據年度抽查計劃,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設置抽查任務,明確任務名稱、執行區域等事宜,通過公開、公正的方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
每次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時,適當增加機動人員。已抽取的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依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隨機監管單位領導同意后,按機動人員抽取先后順序依次進行調配遞補。
第十四條 ?隨機抽查事項分為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領域的檢查事項,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隨機監管單位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
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設置上限。對社會關注高、問題隱患多以及投訴舉報多的一般檢查事項,隨機監管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工作要求,調整為重點檢查事項,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嚴格控制重點檢查事項的數量和一般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
第十五條 ?隨機監管單位應將企業信用監管結果信息作為開展隨機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對于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隨機監管單位可適當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同一年度內對信用風險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企業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一次。對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各類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和被處以行政處罰等情況,信用風險程度較高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抽查比例。
?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隨機監管單位實施年度抽查計劃,可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與市縣交通運輸部門的層級聯動。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年度抽查計劃,科學確定抽查事項、責任部門等內容,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
第十七條 ?除實地檢查等方式外,隨機監管單位可根據監管事項特點以及特殊時期等情形,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調查咨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 ?隨機監管單位對市場主體開展實地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檢查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現場檢查過程中,應注意通過文字、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相關檢查痕跡,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人員應當制作并填寫《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記錄表》,并由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檢查人員在《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記錄表》上進行記錄說明。
第十九條 ?隨機監管單位對隨機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依法責令當場改正,并做好記錄;不能當場改正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進行依法限期整改,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形成閉環。
隨機監管單位在依法實施隨機監管工作時,發現違法行為,按照《海南省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暫行規定》及時移送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或有關司法機關。應當移送而未及時移送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被檢查對象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導致檢查工作無法開展的,由隨機監管單位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對象存在拒絕檢查人員(含檢查人員委托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進入檢查場所進行檢查、拒絕向檢查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存在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情形,導致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由隨機監管單位在檢查結果中記錄“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并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抽查結果后續運用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隨機監管單位應當在完成抽查工作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按有關規定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并同步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海南省“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同時將抽查結果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公示。
在每年12月1日前,隨機監管單位應將本年度隨機監管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報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由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局按規定匯總報送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隨機監管單位應在現有的市場主體名錄庫基礎上,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相關內容,將檢查結果納入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重要考量因素,促進隨機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結束后,隨機監管單位應將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資料,按照本單位相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立卷歸檔并指定專人保管。
?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隨機監管單位在開展隨機監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檢查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六條 ?隨機監管單位應當履職盡責,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隨機監管工作,或在工作中故意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或消極不作為的部門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涉及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的部門聯合隨機監管工作的,應當按照《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關于印發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瓊交運辦〔2016〕7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