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司車輛裝卸作業及滾裝船舶運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過海旅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港口的運輸秩序,維護承運人(公司)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海上滾裝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水路旅客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我司乘船過海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三條 公司按照職責權限和本制度要求,建立客滾運輸黑名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黑名單”),將違反客滾輪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運輸合同約定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司乘人員,列入“黑名單”。
第四條 海口新海輪渡碼頭有限公司安全質量部(以下簡稱安全質量部)是 “黑名單”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黑名單”工作小組負責 “黑名單”的審定工作。
第六條 票務部門負責“黑名單”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 “黑名單”工作監督小組負責“黑名單”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三章 黑名單信息公布
第八條 “黑名單”應當按照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給予以公布。
第九條 列入“黑名單”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司乘人員信息將在我司售票場所進行公布,公布信息包括違規違約行為事實、車輛車牌號、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姓名等。
第十條 列入“黑名單”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將向車輛所屬單位、交通主管部門、兩省海峽辦、兩岸港航企業(含粵海鐵)進行通報。
第四章 黑名單處理
第十一條 凡經我司提供過海服務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司乘人員出現下列違規、違約情形之一的,均列入我司“黑名單”。
㈠故意隱藏或夾帶易燃易爆等危險違禁物品及其他不符合客滾輪運輸安全規定的貨物;
㈡不服從港口和船舶工作人員指揮,出現沖卡、壓船舶跳板,妨礙正常生產秩序的;
㈢利用車內暗道藏客,故意逃票漏票的;
㈣采取不正當手段,瞞報、謊報貨種的;
㈤拒絕配合執行港口和船舶車客分流、人車分離制度的;
㈥車輛進入汽車艙指定的車位后,不按規定熄火、制動車輛的;
㈦駕駛員及乘客在汽車艙逗留,不聽勸離的;
㈧船舶開航后,駕駛員未經工作人員許可擅自進入汽車艙的;
㈨其他有必要列入“黑名單”的行為。
凡有上述行為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客車包括司乘人員,將錄入“黑名單”實施限制服務,即不提供過海服務,車輛、人員信息將同步錄入和同步解除,即服務限制期限一致。
第十二條 有以上違規、違約行為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程度給予1-2個月的服務限制期限。
第十三條 “黑名單”的錄入和解除按以下程序進行:
㈠ 黑名單認定申請
由發現第十一條所列違規、違約行為的部門向安全質量部提出將車輛、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列入“黑名單”的申請,填寫《黑名單限制服務審批表》,并提交相關證據(包括監控錄像、現場錄像、相片、音頻錄音、書面材料等)到安全質量部,由安全質量部進行初審。
㈡“黑名單”審核認定
安全質量部將通過初審的材料送交公司“黑名單”工作小組討論審定。
㈢“黑名單”錄入
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由安全質量部將《黑名單限制服務審批表》送達票務部門進行錄入。
㈣服務限制告知
在限制服務措施生效前,由安全質量部填寫《限制服務通知書》通知相關單位及當事人。
㈤“黑名單”通報
“黑名單”的處理情況由綜合辦向車輛所屬單位、交通主管部門、兩省海峽辦、兩岸港航企業(含粵海鐵)進行通報。
㈥“黑名單”的公示
“黑名單”信息公示由票務部門實施。
㈦“黑名單”解除
列入“黑名單”的車輛、車輛駕駛員及司乘人員,在“黑名單”限制期限結束后,由系統自動解除,安全質量部將解除情況通知相關單位及當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海口新海輪渡碼頭有限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