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7日,某市交通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未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進行穿越公路頂管施工。市交通執法人員發現后立即上前詢問調查,要求當事人梁某出示相關的涉路施工許可,梁某未能提供,執法人員立即要求梁某停止施工并恢復公路原狀,待辦理好涉路施工許可后方可繼續施工。執法人員在約一小時后回到現場,發現梁某非但沒有停止施工,反而繼續將頂管穿越到了公路另一側。
二、案情處理
經核實,該項目未辦理涉路施工許可,執法人員便對梁某涉嫌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頂管穿越公路埋設管線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當地《公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埋設的管線,恢復公路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實施違法行為,認定違法情節一般,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本案中,當事人梁某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未辦理涉路施工許可)就擅自頂管穿越公路埋設管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市交通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以及當地《公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當事人執行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埋設的管線,恢復公路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實施違法行為,認定違法情節一般,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南寧交通運輸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