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21年12月17日,岱山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岱山縣山外村碼頭附近巡查時,發現某運輸總公司的車牌號為皖D****普通客車搭載12名乘客從岱山出發即將開往安徽淮南,包車客運標志牌有效期為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21日。經查相關證件及調查詢問后,證實某運輸總公司實施了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案件結果
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某運輸總公司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2021年12月20日某市運輸總公司自覺履行了義務。
(三)法律分析
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本案涉及“未持有效包車客運標志牌”行為的認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合同,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的設區的市,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該公司所屬車輛未按照上述規定,在包車客運標志牌已過期的情況下未重新申請客運標志牌從事包車客運服務當屬違法。
(四)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提升,人們的消費水平越來越高,對于旅游的需求增大,會采取多樣的出行方式。如今,包車是針對旅游市場衍生出來的一種全新的經濟行為,是以租賃的形式來滿足人們出游對于交通工具的使用需求。單位、個人可以通過向汽車運輸公司承包客車,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如果承運人能夠依法依規從事包車客運,就能保障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但面對巨大的市場份額,有的不法分子或采取隱瞞其包車經營范圍或不簽訂包車合同,甚至使用不符合資質的車輛從事包車經營行為,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且包車客運搭乘的乘客較多,一旦出交通事故,其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除了承運客車經營方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站管理規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從事包車經營行為,乘客在簽包車合同的時候,需要提高警惕,做到“五個一”。一要查看公司是否辦理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查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二要查看承包車輛是否有道路運輸證;三要了解出車當天的駕駛員是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四要查看承包車輛是否取得了客運包車標志牌;五要與承運公司簽訂有效的包車合同,并約定起始點、目的地、運行路線等事項,減少出行風險。
信息來源: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