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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0 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已經2022年9月7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馮 飛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在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依法取消許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依法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行業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推進工作,建立健全備案制度,編制需要市場主體提交的備案材料清單、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事指南,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市場主體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分領域制定統一規范、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為監管提供明確指引。
第四條 在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事項備案的具體辦理,以及對相應市場主體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市場主體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需要符合的條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以及辦理備案所需的材料清單、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等。
告知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條款,不得另附備案條件。
第六條 市場主體辦理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事項備案,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書面承諾:
(一)已知曉告知事項;
(二)已經符合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條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
(三)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所作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外商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報送投資信息。
第七條 對可以在備案后一定期限補交的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
市場主體因突發事件影響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規定予以期限中止、順延。
第八條 市場主體作出書面承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后,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備案憑證,載明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事項的依據和市場主體的備案信息,作為市場主體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證明。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的備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的承諾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備案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簽署市場準入承諾書的市場主體及其承諾的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將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事項的備案信息,整合到營業執照上。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備案憑證之日起二個月內對市場主體的承諾內容開展核查,并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和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情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監管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等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市場主體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或者提交虛假材料辦理備案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主體辦理備案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主體開展投資經營活動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前,市場主體已取得行政許可證的,繼續有效;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自治縣,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有關部門的備案、監管和執法職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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